航智 发表于 4 天前

云南镇雄死者是咎由自取,特警将其击毙合理合法。

  首先看这位男子闹事的动机,是因为有电线在他家地的上面经过,他索要赔款。
  注意,他是索要被辐射的赔偿款,并不是一些别有用心的人传的那样是征了他的地没给钱。
  他家是不是受到了辐射,造成多大损失,应该有权威的医学机构和检测机构来进行最终的鉴定。
  如果有争议,也可以找法院去起诉,开车堵门本身就是一种寻衅滋事的行为,严重的话可以构成犯罪。
  有些人特别喜欢脑补,认为绝逼是去法院告没告赢才去上访的(堵门也叫上访?那是正常上访吗?)
  但是有记者采访了死者的妻子,她都没说过自己老公告状没告赢走投无路才去上访的(插一句,田地上面多根电线就活不下去了?!)。可见死者根本没去起诉,而是一开始就想通过撒泼耍无赖的方式胁迫zf。
  不可否认,现在一些地方zf不能坚持原则,为了一些考核指标任由刁民讹诈,用纳税人的钱去摆平一些敲诈勒索的无赖。死者也是这么想的,就没去起诉,直接去镇政府敲诈勒索。
  如果注意一下,死者车上是有管制刀具的,一把大马刀。
  请问哪个好人车上放个这东西?这是违禁品好不好?
  真想防身的话买个防狼喷剂不行吗?那玩意就几十元,别说他买不起。
  在警察告诉他让他停车的情况下,他不但不听,还对警察挥舞凶器,这已经有袭警的嫌疑了。
  后来警方让他停车他不停还继续开走,警方无奈之下只好鸣枪,死者居然置若罔闻。
  孔子曰:no zuo no die,why you try?
  他不信这个邪,就把自己try进殡仪馆了。怪谁呢?自找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
  第九条 人民警察判明有下列暴力犯罪行为的紧急情形之一,经警告无效的,可以使用武器:
  (二)劫持航空器、船舰、火车、机动车或者驾驶车、船等机动交通工具,故意危害公共安全的;
  (十)以暴力方法抗拒或者阻碍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职责或者暴力袭击人民警察,危及人民警察生命安全的
  根据以上法律规定,当时对其开枪是合法的。
  有人肯定会说,疑罪从无啊,你警察凭什么认定他要开车撞人?
  在没证据的情况下怎么能随便杀人。
  我想说的是,jc不是法官,法官需要切实的证据才能定罪,因为审判时犯罪嫌疑人已经得到了控制,不会再造成什么危害,属于非紧急的事务处理。最后判刑也是针对罪犯以前的过错进行惩罚。
  所以需要切实的证据。
  但jc处理紧急事务就不能这样,比如有人拿一塑料桶液体上公交,另一只手拿着打火机。
  jc让这人放下打火机把桶拿过来,那人拒绝,这时候就可以鸣枪,再不听就可以击毙了。
  而不是一定要先弄清楚塑料桶里的是水还是汽油。
  虽然没有确切证据证明桶里肯定是汽油,但对方拒绝接受检查,还做出有可能造成伤亡的行为,这就可以开枪。
  本案也是如此,虽然警方没有读心术,不知道情绪激动拎着片刀的死者有多大可能性会去撞人,但只要存在这个可能性,他们就必须阻止。
  死者不听,被击毙就是自找的了。
  所以千万别把法官判案和警察处理紧急事务混为一谈,根本就不是一回事,
  法官不会因为你拿桶白开水在公交车上点燃并且不配合就判你死刑,顶多就是妨碍公务。
  不过在jc这里就不适用了,只要有可能造成伤亡,相对人还拒绝配合,警方使用枪械是合理的,哪怕不能确定是不是真有可能造成重大伤亡。
  还有人说那也不至于开12枪。
  圣母公知们所谓的12枪,大部分都是鸣枪示警和打轮胎的,真正打中死者的并不多。
  还有人说为什么不打腿等非要害部位(比如本版块某大V的神文),这种想法naive到家了。
  首先死者坐在驾驶室里,你就算把《兵临城下》里面的瓦西里上尉找来,他也没把握隔着车门命中司机的腿。退一万步说,就算能打中吧。
  警用手枪不同于军用,杀伤力相对较小,击中之后并没有把握立刻制止不法侵害。
  比如前几天的广州火车站暴力事件,暴徒中了两枪还有力气冲向警察挥刀砍人呢。
  所以请杂谈圣母们先普及一下常识再来喷警察做的不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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